停業: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,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,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(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,不在此限)。
解散:公司之解散,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;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(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),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,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,並經核准,既告確定,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。
撤銷:撤銷公司登記應以法院認定違法事實有關之登記予以撤銷。
申請公司登記時無需審查都計、建管相關法令,惟所在地仍應符合建築管理、都市計畫、消防、衛生等相關法令,以免違規受罰。可利用網站、書面、電話方式,查詢相關資訊。
民法第29條規定:「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。」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:「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。」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,舉凡債務之清償、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,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。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,亦為公司業務中樞,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,自應以一處為限。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,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,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,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,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,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,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,俾符實際。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,應視是否違反營業稅法、建管、消防、衛生等相關法令,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。
增資(發行新股)變更登記:依資本總額增加之數額每4千元1元計算,不足新台幣1千元者,以1千元計收;僅發行新股者(資本總額不變)應繳納規費1千元。
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,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減資基準日未逾15日者,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4千元1元計算;登記費未達1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,以1千元計收。
分公司設立、分公司變更及分公司撤銷登記,每一分公司規費1千元。
上述事項以外之變更登記,規費1千元。